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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明细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是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上海将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持证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可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同住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符合条件的仍可以申请“居转户。公布的《2016年上海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细则》已经公布并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根据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细则如下:

基础指标及分值

  (一)年龄

  年龄指标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创业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分值12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九)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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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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