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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黄浦区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8年黄浦区初中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全区小学五年级学生在参加毕业考试后,全部以小学相对就近对口进入初中学校预备年级。初中学校应告知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4.初中学校预备班班额数控制在40人左右。严禁公办、民办初中学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5.建立监督机制,初中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招生工作安排

  1.毕业信息核对。2018年4月2日—4月13日,全区各小学组织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籍地址、居住地地址等入学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4月13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2.回户籍(居住)地就读。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

  3.市南中学“鸿志班”招生。继续在上海市市南中学初中预备年级开设“鸿志班”(免费班),招生数35名,招收品学兼优但家境贫寒、家庭收入低于社会保障线、学籍或户籍(或人户分离居住地)在黄浦区区域内的应届小学五年级学生。

  4.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相关学校,按照《2018年黄浦区初中体育特长生招生办法》和《2018年黄浦区初中文艺特长生招生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招生。

  5.来沪就读六年级。在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非本市户籍学生,如需在本市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居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黄浦区办理初中入学的信息登记点为黄浦区教育考试中心(地址:凤阳路152号),办理登记的时间为2018年4月2日-2018年8月10日。

  三、民办初中学校招生

  1.公布招生简章。民办初中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经审核后通过网上公示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接受社会的监督。严禁民办初中学校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民办初中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和“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民办初中学校不得提前组织面向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

  2.实施网上报名。民办初中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进行招生。2018年5月4日—5月6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可填报3所民办初中。报名成功后,家长必须于5月13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学生将不能参加民办初中学校面谈。

  3.规范面谈程序。2018年5月18日前,民办初中学校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民办初中学校仅组织一轮面谈,严禁组织两轮及以上的面谈。民办初中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民办初中学校应安排面谈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履行规范招生的证据。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严禁对报名民办初中学校的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民办初中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民办初中学校面谈的学生需凭面谈通知,并携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等(以面谈学校要求为准)。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2018年5月19日—5月20日。

  4.分批招生录取。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21日—5月22日进行志愿录取,5月24日—5月25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27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初中学校要在2018年5月28日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小学就读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初中就读;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四、具体工作要求

  1.公开招生信息。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学校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坚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法开展招生工作。2018年3月10日—3月31日,公办初中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2018年4月14日—4月22日,民办初中学校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情况,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学校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测试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公示、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要让每位学生及家长都了解初中学校入学的有关政策和办法,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家长理性对待学生的入学,避免盲目择校。民办初中学校要将“三个承诺”放在“校园开放日”活动通告(通知)、招生简章的显著位置,“校园开放日”期间将“三个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发到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和家长手中。

  2.发放入学通知。初中学校应在2018年8月15日前向新生及其父母(或指定的监护人)送达《入学通知书》。

  3.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发挥区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做好招生工作中人民来信的处理和来访接待工作,及时按政策处理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社会稳定。

  4.开展教育督导。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保障学生义务教育权利、初中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逐步形成初中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5.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初中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的,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3年的招生计划数,取消3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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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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