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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教委基〔2023〕10号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号)、《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政策法规,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十四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等要求,对本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整体规划。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应用“一网通办”网站(zwdt.sh.gov.cn)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提供登记、验证等线上服务和招生入学咨询服务,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提供便利。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本部门、中小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应通过本部门和学校网站、“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政策、招生细则及所需提供的证件,推广应用“一网通办”电子证照。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家长发放《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家长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五)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实施均衡分班,严禁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等;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拔学生。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各区不得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各区要明确具体办法,妥善安排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二、主要内容

(一)小学阶段招生

1.入学信息登记。适龄儿童家长可凭“一网通办”或“随申办”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查询入学信息,进行在线报名。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2023年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对象为: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4月13日-4月28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幼儿园登记儿童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各区指定方式登记儿童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作为入学报名的重要依据。

2.公民办小学入学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6日-5月10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6日-5月8日。

3.统筹居住地入学。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4月28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4月6日,各区公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延长〈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2023〕3号)等要求,2023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不含补缴,有关政策允许补缴的除外)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安排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确实无法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的,应统筹安排进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以招收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

5.公办小学验证。5月16日-5月19日,开展本市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各区指定的报名验证点主要通过集中调取“一网通办”有关信息,对已完成公办小学报名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核对。“随申办”或“一网通办”网站中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件可同等效力使用。

本市户籍的儿童,家长须提供户口簿、《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等。

非本市户籍的儿童,家长须提供户口簿、《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适龄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

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来沪人员迁子女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和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5月20日起,对已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陆续发送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参加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时间为5月25日-5月26日。

(二)初中阶段招生

1.小学毕业信息核对。4月13日-4月24日各区有序组织本市户籍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等入学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通过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同时,各区组织民办一贯制学校征求本校学生直升意愿4月24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相关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2.回户籍(居住)地就读。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所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核对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为4月24日

3.初中入学方式。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本辖区内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公办初中采取小学划片对口、居住地段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安排学生入学。公办寄宿制学校(上海市回民中学除外)限在本区范围内招生。

4.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5.来沪就读六年级。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如需在本市就读六年级,须向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三)民办学校招生

1.公布招生简章。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区域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政府网站教育频道上公布。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涉外名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

民办学校应在各区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计划,民办一贯制学校一般应设置本校免试直升计划和校外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按政策规定,承接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以及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实施分类报名,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须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收费情况、“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面试或面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等。

2.实施网上报名。本市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5月6日-5月8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填报1所民办小学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1个民办小学调剂志愿。5月11日-5月13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填报1所民办初中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1个民办初中调剂志愿。一旦完成报名,将不得再次报名或修改报名信息、放弃报名志愿。

3.规范录取程序。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5月5日,开展民办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工作。5月17日-5月18日,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软件,实施全程录像,鼓励各区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导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各区可于5月20日组织验证。5月22日,安排调剂志愿录取。

4.发放入学告知。5月20日起,本市将通过短信、“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等渠道陆续告知相关入学信息。民办学校完成招生工作后,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按学校通知办理入学手续。

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未被民办中小学校录取的,根据公办中小学校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小学毕业生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与招生政策问答。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2.本辖区招生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等信息。

3.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运动场地面积、教学设施设备等。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

4.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比例等。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5.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

6.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收费情况、招生承诺、办学特色等。

7.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线咨询方式、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

4月7日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中公办学校全部开展,民办学校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主要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课程教学、课后服务、办学特色等情况,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二)发放入学通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31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三)推进注册制度

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指导与监督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义务教育资源保障力度,完善招生工作决策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开展教育督导

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督。市级层面适时开展巡查,进一步督促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督机制。

(三)完善监察机制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解决本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四)落实问责制度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等,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挂钩。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招生违规情况、对违规现象的监督查处情况纳入对区政府教育工作考核。

(五)实施核减措施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等活动的,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202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和要求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各类学校不得提前开展招生及相关工作。

 

附件:2023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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