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通知

 

关于举办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通知

 

关于举办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职业指导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提高求职者的就业质量,更好地发挥职业指导对求职者职业生涯规划和帮助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7〕1号)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对象

  1、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中从事和准备从事职业介绍或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
  2、残联、妇联、工会、共青团等单位从事和准备从事职业介绍或职业指导工作的人员;
  3、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分管就业工作的领导、团委工作人员、就业指导老师、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
  4、各中学德育心理教师,以及从事职业生涯教育相关的教学管理人员;
  5、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6、从事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民警;
  7、大专以上文化,有从事职业指导工作意向的人员。

  二、培训班事宜

  1、按照劳社厅发[2005]1号文印发的《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参加职业指导人员全国统一鉴定的人员须达到规定的培训课时要求,为使参加全国统一鉴定的人员符合基本申报条件(见附件1),并帮助其提高统考,我中心联合厦门海峡英才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海峡英才网)在全省范围内举办职业指导人员培训班,具体时间安排以课程表为准。
  2、培训采用集中面授培训+职业生涯规划实务网课,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课时合计60学时。
  3、培训内容以国家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教材为准,主要包括:《创新职业指导-新理念》、《创新职业指导-新操作》、《创新职业指导-新实践》等。

  三、全国统一鉴定事宜

  1、鉴定方式:职业指导人员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两项(题卡作答),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加试综合评定。
  2、鉴定时间:上半年5月20日,下半年11月18日。
  上午 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
  上午 10:30-12:30  技能操作考核
  二级、一级综合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报名截止时间:上半年3月31日,下半年9月15日。
  3、申报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两寸照片1张,电子版免冠照片1张(20K以下);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报考职业指导师和高级职业指导师的人员待理论、技能考核通过后,还须提供职业指导专业论文。

  四、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指导员(四级):1950元/人
  助理职业指导师(三级):2150元/人;
  职业指导师(二级):2900元/人;
  高级职业指导师(一级):3400元/人;
  以上费用均已包含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及考试鉴定费。
  一级在全部通过理论和技能笔试后,需提交5000字以上论文参加评审答辩,另交450元/人评审费;二级在全部通过理论和技能笔试后,需提交3000字以上论文参加综合评审,另交350元/人评审费。
 

  五、联系方式       0592-582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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